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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有关人员于2026年9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健波、尹洪卫、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岭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对外披露。2023年9月,*ST岭南全资子公司淮北市岭南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岭南)与广州信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保理融资合同,*ST岭南、东莞市岭南苗木有限公司、尹洪卫为淮北岭南做担保。该担保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未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截至2024年3月,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的10%,达到信息公开披露标准,公司未予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陈健波、尹洪卫、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对以上问题认真自查和切实整改,认真吸取这次的教训,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决定书后格外的重视,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积极整改。公司及有关人员将加强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事项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健波、尹洪卫、张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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